謹針對上開法令修正施行後,影響商標實務操作之較大變革,予以摘錄重點如下:
台灣商標實務新訊
西元2024年6月發行 
第5期            作者:呂靜怡律師  chingi.lu@avail.com.tw

2024年台灣商標法令重要新訊

 

新修正商標法部分條文甫於2024年5月1日施行,其相關的「商標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修正條文」等,也均於同日施行。

 

謹針對上開法令修正施行後,影響商標實務操作之較大變革,予以摘錄重點如下: 

【近期判決解析之一】

標法第36條善意先使用人得繼續使用商標的範圍

 

善意先使用人得繼續使用之商品服務範圍,是否應限縮在註冊商標申請日前已經行銷之具體特定商品?

 

若善意先使用人原本是在露天網站銷售,其後又擴增到蝦皮網站銷售行為,是否仍得主張善意先使用?

【近期判決解析之二】

因真仿品鑑定報告書僅有結論且商標權人未派鑑定人出庭說明故被告無罪

 
商標權人所出具的真仿品鑑定報告書,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上開書面報告既未具體指明真品標準之特徵暨扣案商品與真品不符之處,商標權人亦不願具有鑑定判別能力之人到庭就檢視過程為相當之說明,本院已無從認定扣案商品有何足以辨識為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具體特徵,亦難僅憑告訴代理人之指述,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近期判決解析之三】

異議案中識別性之事實狀態基準時點,應以系爭商標核准註冊審定時為準

 

以系爭商標無識別性為由之異議案中,被異議人所提系爭商標註冊日後的使用證據,可否作為系爭商標已取得後天識別性的證據?

 

若該商標經核准註冊後,第三人於註冊公告3個月內以該商標欠缺識別性為由提起異議,縱欠缺識別性之情形已不存在,商標專責機關亦不得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準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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