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靜怡律師擔任2024第四屆兩岸商標實務論壇主講人;本所呂靜怡律師受邀擔任第三屆台灣商標協會秘書長
台灣商標實務新訊
西元2024年12月發行 
第6期            作者:呂靜怡律師  chingi.lu@avail.com.tw

本所動態

呂靜怡律師擔任2024第四屆兩岸商標實務論壇主講人

2024第四屆兩岸商標實務論壇於2024年11月28日舉辦,本所呂靜怡律師受邀擔任第四場「兩岸商標經典案例探討」之主講人,講述「台灣NEFFUL妮芙露商標侵權案 商標權耗盡原則的適用範圍探討」議題。相關訊息可參見工總網頁https://ipr.cnfi.org.tw/event/event_detail.php?id=46

本所呂靜怡律師受邀擔任第三屆台灣商標協會秘書長

台灣商標協會於2024年8月15日舉行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並選舉第三屆理監事。本所呂靜怡律師受邀擔任第三屆秘書長。相關訊息可參看台灣商標協會官網

https://tta.taipei/zh-hant/2024/11/10/3rd-board-of-directors-and-supervisors-and-committee/

【近期判決解析之一】

最高法院再次擴大商標權耗盡原則的適用範圍於歷史同源情形

 

 

跨國企業網頁上標示台灣商標權人與日本商標權人,其最早都是由日本創始人所設立,是否就可認定日本輸入的商品屬於平行輸入商品? 

【近期判決解析之二】

上訴人不具表明上訴理由能力,委任律師應向最高行政法院補提上訴理由

 
 
上訴人先自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後,因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故於嗣後補提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該律師是否尚需於20日內再補提上訴理由書?

【近期判決解析之三】

除法定賠償額外,和解契約所訂懲罰性違約金三百萬元也全數判准

 

商標權人與侵權人訂定和解契約約款,侵權人保證爾後絕不再為商標侵權之行為,否則願意立即無條件給付商標權人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參佰萬元整。如嗣後侵權人再次侵權,參佰萬元懲罰性違約金是否能全數判准?如已依商標法第71條規定判令給付賠償額,是否應酌減懲罰性違約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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