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集團公司間的行銷行為,非屬維權之商標使用;惡意搶註商標後再對原廠被授權人主張商標侵權,可構成權利濫用;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額,該總價並..
台灣近期重要商標判決解析
西元2022年12月發行 
第2期            作者:呂靜怡律師  chingi.lu@avail.com.tw

【近期判決解析之一】同一集團公司間的行銷行為,非屬維權之商標使用

同一集團內部各公司間的行銷行為,是否可認為有使用商標?
 
縱採信上訴人ΟΟΟ公司所稱有授權ΟΟ公司使用系爭商標,惟ΟΟ公司向Ο公司採購電路板產品1個,並由Ο公司出貨予ΟΟ公司,以便ΟΟ公司進行後續之測試及行銷,無非係同一集團內部分工之產品製造行為,並非將附有商標之產品行銷市面,故ΟΟ公司向Ο公司下單採購電路板1個,難認屬於商標法上商標之使用行為。

【近期判決解析之二】惡意搶註商標後再對原廠被授權人主張商標侵權,可構成權利濫用

搶註商標並於五年評定除斥期限過後,再對原廠之被授權人主張商標侵權,是否構成權利濫用?
 
上訴人於事實審一再主張被上訴人係為爭取擔任道通公司之代理商,而非使用於自己之商品,惡意搶先在臺灣註冊,以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系爭商標權,造成不公平競爭,所提起本件排除侵害商標權訴訟,有違誠信原則,且屬權利濫用,核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就此恝置不論,復未說明何以不足採取之理由,即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自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

【近期判決解析之三】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額,該總價並非實際售出價額

 
商標法第71條第三款但書規定以倍數計算賠償額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之「總價」究應何所指?
 
應按錠劑、粉劑不同零售價格,按各自件數計算後加總,得出總價定其賠償金額。乃原審就被告公司出售部分,按其批發予經銷商之得款(批發價)30萬2014元計算,與前開規定有間,為不利原告公司之判決,亦有可議。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97號放寬商標耗盡原則要件對後續實務的影響
本電子報僅提供法令判解訊息,其內容並非法律意見,如有個案問題,請另行洽詢。
本電子報著作權歸屬言扶國際商標法律事務所所有,不得任意翻印、重製、轉載。
View this email in your browser
You are receiving this email because of your relationship with Avail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ttorney at Law. If you do not wish to receive any more emails, you can unsubscribe here.

Avail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ttorney at Law.


|